其次,如果提問者提到的當事人已經判決,那麽即使提到姓名也不壹定在互聯網中查閱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但必須采取符號替代方式對下列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姓名進行匿名處
(壹)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
再次,如果提問者確實對其提到的案件,具有知情權。那麽其可以委托律師,或者本人到審判法院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