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水域及其底土、地下水屬於國家所有,可以依法劃歸集體所有。”因此,香梅水庫的水域、底土和地下水是屬於國家所有的。而根據《宜州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集體經營或者集體租賃,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或者變相轉移土地經營權。”因此,香梅水庫的水域、底土和地下水是屬於宜州區的集體所有,而不是幹集體所有。
對策:對於類似的歸屬問題,我們應該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避免出現誤解和錯誤的判斷。同時,如果需要對水庫進行開發或者利用,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的審批和管理,並且應該尊重集體所有權,采取合理的方式進行利益分配和協商,避免引起社會矛盾和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