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約定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壹)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辭職,試用期結束後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信。如果員工離職沒有提前提交辭職信,企業可以認為他擅自離職,只能按曠工處理,扣除曠工工資。但是,工人不必支付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培訓服務期限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約定競業限制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綜合以上兩項,樓主並不違法終止,只要沒有約定培訓服務期和非競業期,就不需要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