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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結案的侵犯肖像權案件

原告王龍江曾在某景區工作。期間,景區組織王龍江等員工拍攝旅遊項目演示照,王龍江配合拍攝槍械、射箭等照片。景區將包括王龍江照片在內的壹組照片打印成海報頁,隨門票壹起發給遊客。隨後景區在景區顯著位置設立了巨型廣告牌,並在廣告牌上噴塗了王龍江持槍的照片。對於景區的上述行為,王龍江承認知道,沒有提出任何異議。2002年,景區將王的照片提供給市旅遊局,旅遊局將照片印成撲克牌,作為紀念品分發給遊客。王龍江訴稱,景區、旅遊局未經本人許可,在巨型廣告牌、宣傳冊、撲克牌中使用本人肖像,並以營利為目的,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拆除、銷毀載有本人肖像的廣告牌、宣傳冊、撲克牌,並分別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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