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人民檢察院進行查閱。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當然也包括口供、證言等。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只向法院提交“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這時,律師可以根據證據目錄了解所有的證據,並可以復制所有的提交到法院的“主要證據”。
法律依據:《》第三十八條 辯護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