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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逮捕了。可以在連雲港看守所探視嗎?規則是什麽?

不允許家屬探視,而只能委托律師會見。

當事人經檢察院批準逮捕後,仍在刑事訴訟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被法院判刑並交付執行之前,當事人的家屬不得在看守所會見當事人。

當事人家屬想了解當事人和案件情況的,應當為當事人委托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律師通過會見和與辦案機關聯系了解相關情況,通過辯護律師的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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