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說明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有羈押的必要。就司法實踐而言,大部分嫌疑人在被捕後短時間內是無法走出來的。所以就大部分案件而言,如果目的是讓嫌疑人在被捕後短時間內走出來,請律師是沒有用的。在司法實踐中,壹些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後續程序中走出來。就筆者的經驗來看,被逮捕當事人在後續程序中被釋放的原因有取保候審、駁回起訴、不起訴、無罪釋放、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在這類案件中,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尋找取保候審的理由、撤訴、不起訴、無罪釋放、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以及說服辦案機關作出相應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
上一篇:刑事律師和民事律師考的壹樣嗎下一篇:長春律師事務所免費咨詢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