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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在看守所37天了,為什麽還沒有逮捕令下來?裏面可以寫信嗎?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壹大頑疾就是超期羈押,這個現象非常普遍.但也因為這種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人身權利,所以必須要改革.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羈押的最長期限為37天,但現實中超過這個的不知道有多少.因此這個時候只能多和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交流溝通,咨詢有關情況.

至於寫信,的確是可以寫的,但是否能收到就不壹定了.羈押的情況誰也說不準.至於律師,犯罪嫌疑人被詢問第壹次以後就可以介入參與案件了.可是律師目前的權利也極其受不到保障,取證方面困難重重.這就要看律師的個人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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