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故不能按原定開庭時間審判刑事案件,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理繼續進行的情況,而決定另定日期再行開庭審理。在刑事訴訟中,遇有下列情況情形之壹影響法庭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②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③合議庭認為案件證據不充分,或者發現新的事實,需要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調查的。④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在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延期審理:①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②因人民檢察院變更了起訴範圍,提出了新罪,被告人、辯護人要求作辯護準備的。③被告人身體不適,確實難以繼續承受審問的。④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身體不適,不能繼續進行審判的。延期審理應由法庭作出決定,並公開宣布。在民事訴訟中,由於法律規定的原因而暫時停止對案件的審理,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後再恢復審理,稱為訴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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