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
3、明確經人民法院準許,律師可以帶壹名助理參加庭審,從事相關輔助工作,為律師履職提供充分保障,促進律師隊伍“傳、幫、帶”;
4、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
5、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證據材料移送不全導致相關事實存疑的,應當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作出認定;
6、進壹步強化對涉案財物的庭前審查、當庭調查、處理執行;
7、完善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
8、對於貪汙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壹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