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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異地審理案件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的規定是:某些特定案件可以由法院異地審理。法律界的觀點普遍認為,任何冤案都是由地方司法機關處理的。如果仍由當地刑事申訴部門審查處理,調查中可能會有顧慮和阻力。正因如此,異地刑事申訴案件復查制度的建立被期待已久。異地審判是有效消除和防止審判幹擾的有效司法制度安排。

壹、案件可以異地審理的五種情形是什麽?

1,刑事申訴案件應受理或經督促後不受理或拖延的;

2、辦案遇到很大阻力;

3.有回避等法律原因,當事人認為所轄省級醫院不能依法公正處理的;

二、刑事案件有哪些類型:

1.訴訟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2.非訴申訴是指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因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者紀律處分,要求該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重新處理、糾正的行為;

3.訴訟申訴時,申訴人可以向律師求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壹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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