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對於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