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被行政拘留的被司法拘留的人壹般關押在看守所,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壹般關押在看守所。《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明確規定,首次采取強制措施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律師會見、交流,辦案機關有義務在首次訊問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律師,並就是否委托律師辯護征求其意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的通信和會見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間,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探視家屬。在罪犯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期間,允許家庭成員探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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