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受害人的傷情達不到輕傷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見刑法第13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條)
3.第三十條規定: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經雙方同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壹)親屬、朋友、鄰居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
(3)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先於受害人的錯誤行為造成的;
(四)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4.看來妳是擔心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輕傷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沒有量刑標準。慈禧律師/慈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