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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正在接受刑事處罰,出獄後如何主張歸還扣押的物品?

我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返還。

也就是說,扣押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將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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