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也就是說,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37日後不批準逮捕的,偵查機關要麽變更強制措施,要麽釋放嫌疑人。如果只是壹般參加者,如果認定為從犯,其身份是從犯,量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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