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律師可分為兩種體系:壹是高級律師,也稱為出庭律師,或“出庭律師”;另壹種是初級律師,也叫事務律師,或“沙律師”。資深律師主要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或訴訟技能為委托人辯護,律師主要從事法律事務。初級律師負責審判前的各種準備工作。初級律師與委托人非常熟悉,可以會見證人,而出庭律師只在法庭上活動。他們通常見不到證人,只有在庭後才能見到當事人。在英國,如果壹個人想請律師,他可以去街頭律師事務所找初級律師。這樣的律師很多,然後事務律師會收集很多信息。如果是簡單的案件,律師可以自己處理。但如果是復雜重要的案件,事務律師會把自己收集的材料全部交給出庭律師。確定庭審律師後,由庭審律師和事務律師共同辦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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