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刑事法律援助是保障人權、彰顯正義的重要手段之壹。對於那些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無法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可以確保他們在審判過程中得到公平對待,避免因缺乏辯護能力而導致不公正的定罪或處罰。
在實踐中,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和擴展。比如1995刑事審判法規定了更多的救助措施,包括為被告人提供口譯、筆譯服務,指定辯護律師等。此外,英國還成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委員會,負責監督和管理刑事法律援助,以確保援助的質量和公正性。
綜上所述,英國最早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是在1952的《刑事司法法》第38條,旨在保護不能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被告的權益。隨著時間的推移,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斷完善和擴大,以確保正義和人權保護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