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被告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拒絕向任何人作不利於自己的陳述,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在司法機關判定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其本質含義是強調刑事被告人與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法律權利。
2.每壹個刑事被告人都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這是英美法系國家公認的憲法原則。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先例,壹旦調查和審訊開始,被告有權要求律師幫助。如果被告的這壹權利沒有得到尊重,已經進行的刑事起訴將無效。
3、享有大陪審團的審查權,即只有由合格的居民組成的大陪審團才能起訴罪行較重(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4.同壹案件壹旦被法院審理,就會結案。檢察機關不得就同壹案件向同壹法院提起再審,但上訴被駁回再審的除外。
5、正當程序原則。
6、量刑不宜過重等等。
英美法系國家對國家司法權,尤其是對偵查機關和申訴機關的權力如此嚴格的限制,體現了英美法系國家對刑事被告人人權的有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