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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監獄的犯人都是些什麽人?

法律解析:《監獄法》第二條: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1.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根據《監獄法》第二十條規定,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2.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在押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

3.《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關。對剩余刑期不滿三個月,不方便送往勞改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4.廣義的監獄制度是指與執行剝奪自由有關的壹切方法和制度,如監禁、看守、教育、緩刑、勞動、生活衛生、醫療、獎懲等。狹義的監獄制度僅指監禁和監護制度。第三十四條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罪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在押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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