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自訴、申請,不在規定期限內接訴立案的;
2.提交的起訴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未壹次性書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不予受理、答復或者出具法律文書;
4.人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
(2)“壓案不查”的內容
1.未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向當事人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和其他法律文書的;
2.審限變更的申請和批準不符合規定的;
3.案件中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未被執行;
4.訴訟前和訴訟保全過程中,超過標準、範圍和期限的,采取保全措施;
5.被動執行,查詢、評估、財產處置和執行款物支付不及時,最後虛報結案的;
6.嚴重超過審判時限,延誤審判的。
"有罪不罰"的內容
1.在依法應當判有罪的案件中,違反法律宣布人無罪;
2.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免予刑事處罰;
3.對於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降低量刑等問題。
法律依據:《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動員部署會議紀要》要聚焦影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頑疾,結合各自實際,全面準確梳理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政法隊伍在政治、紀律和執法司法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具體表現。要堅持問計於民,深入訪談調查,拓寬發現線索渠道。要以解決突出問題為檢驗標準,努力在解決不立案、不立案、不究罪、“運動式”、“壹刀切”執法,司法人員與律師不當接觸,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執法司法突出問題上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