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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的人不能做什麽?

法律分析:受過刑事處罰,不能從事職業的有:1,法官;2.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民陪審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3.檢察官;4.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公務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5.受到刑事處罰的律師,不發給律師執業證書,但過失犯罪的除外;6.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壹條* *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 *被判處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因故意犯罪或者玩忽職守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撤銷鑒定人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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