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還規定了家庭成員應當履行的贍養義務。
有能力負擔卻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侵犯了家庭中老、幼、病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平等權利。遺棄往往會對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被社會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打擊遺棄犯罪行為,有助於形成贍養老人少的良好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