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答妳第壹個問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這些特別程序案件不適用再審是因為它們都是直接解決程序問題,如果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通過普通的民事訴訟來解決就可以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是因為要嚴格限制再審節省訴訟資源,但同時又不是絕對禁止這類再審,否則有些錯案的不到糾正。在符合壹定條件下還可以再審,因此就有了:“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本規定第七、八、九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總的來說兩個規定不沖突,不是新舊法沖突如何適用的問題。
然後是第二個問題。如果壹審法院審理壹審案件,那麽此案件是壹審終審案件,判決直接生效。如果判決錯誤不能上訴,但可以再審。
梁偉律師,qq:28928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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