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2012修正)辯護的方式和辯護人的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禁止擔任辯護人的範圍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2)《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辯護人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