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的,婚姻成立,在法律上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如果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包括婚禮已經舉行,兩人已經同居,財產享有,這些都是法律不承認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 *結婚應當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