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罪基本事實存在,被告人無異議。如果基本事實都不存在,那我們就應該做無罪辯護。當事人對事實的認識與公訴機關不壹致的,也應當作無罪辯護。如果檢方指控被告人詐騙,而被告人認為雙方只是民間借貸關系,主觀上並沒有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那麽就應該做無罪辯護,但不能聰明到以輕罪辯護。
第二,重罪和輕罪的內容具有包容性、重疊性,甚至完全壹致。比如,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在被害人身體健康損害方面存在包容關系,但主觀故意不同;搶劫罪與搶奪罪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內容上有交叉關系,但暴力程度不同,侵犯的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與貪汙罪在非法占有單位財產的內容上完全壹致,只是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在單位財產的內容上是壹致的,但其主觀目的是不同的。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有輕罪辯護的余地,那麽就應該進行輕罪辯護。
第三,法律解釋後,當事人同意辯護人就輕罪進行辯護。畢竟律師的辯護是建立在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基礎上的,辯護律師在辯護策略的選擇上應該忠於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