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九條公民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是,下列人員不得委托為辯護人: (壹)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假釋或者刑罰未執行完畢的人員;(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五)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