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但如果辯護律師要提出不批準逮捕的意見,應該是在公安提請批準逮捕意見之後,檢察院作出是否批準逮捕決定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批準逮捕後,辯護律師認為逮捕沒有必要或者不適當的,可以申請審查逮捕的必要性,請求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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