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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先打官司後交錢的?

法律分析:對,風險代理就是這樣。是指委托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不預先支付代理費,費用由代理人預先支付。案件執行完畢後,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壹定比例的債權到位款作為報酬。如果案件敗訴或執行失敗,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也無法追回已墊付的費用;如果債權執行到位,委托人按照約定的高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說都有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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