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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準逮捕的三種情形是什麽?

不逮捕三種類型:

1.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逮捕,包括不可抗力行為造成的損失。

2.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不逮捕,包括證據證明不構成犯罪的。

3.雖然有犯罪,但不壹定要逮捕,包括預備犯和中止犯。

《刑事訴訟法》第92條,不批準逮捕的異議,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湖北齊安律師事務所朱誌軍律師分析:

證據是辦理刑事案件的基石。如果案件缺乏定罪的關鍵證據,或者證據單壹且與主要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如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缺乏毒品鑒定結論;例如,在以言詞證據為主要定案依據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和主要證人的證言之間存在諸多矛盾。因為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自然不能做出逮捕的決定。

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會隨時評估案件的風險,並準備相應的預案。如果存在較大的不逮捕風險,將優先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比如社會矛盾引發的人身傷害案件,壹般考慮的是批捕後是否可能引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不滿,案件現場群眾的看法是否影響執法機關的公信力。比如新聞和輿論影響較大的案件,我們會考慮是否分別對可能引發的輿論和影響進行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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