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律師作為訴訟當事人(即當事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閱卷權,辯護律師閱卷不需要辦案機關批準。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法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接受委托的律師在閱卷或者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走正規程序,沒有被委托的律師(與本案無關的律師)是不能查閱本案卷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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