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守則》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律師接到開庭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應當及時與法院聯系,爭取延期開庭。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可以請求法庭延期開庭:
(壹)律師因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履行職責的;
(二)律師收到兩份以上同時舉行聽證的通知,接到通知後無法參加聽證活動的;
(三)因客觀原因,律師不能按時到達聽證地點的;
(四)開庭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