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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機關有權指定律師為辯護人?

1996年3月通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有義務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為其辯護。”這是我國立法史上第壹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重要裏程碑。

1996年5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依法請求支付撫恤金等方面需要律師幫助,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履行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職責。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律師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為今後制定法律援助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是可以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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