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
律師的分析
號碼
1.前科是指犯罪記錄。如果嫌疑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就不會判他有罪。
2.沒有犯罪,自然就沒有前科,也就是沒有犯罪記錄。
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