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都是為了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在量刑上是否會有不同的結果。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是原告,自訴人可以在宣判前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回起訴的因素之壹是自訴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所以自訴案件當事人私下和解的,自訴人撤回自訴,不會判刑。在公訴案件中,檢察官是原告,檢察官行使國家的職權。他不會完全無視案件事實,不會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而提起公訴。而是,如果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公訴人仍然會根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仍然會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量刑。只有在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並對其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後,公安機關才能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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