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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律師見面是什麽情況?

首先,涉及職務犯罪的工作人員,偵查機關應該是檢察機關的反貪部門,初步定性應該是刑事案件。如果案情復雜重大,標的較大,實踐中可能會出現被關押在不同看守所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等三類刑事案件中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經偵查機關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肯定是事先告知了看守所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定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涉嫌受賄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這裏的“涉嫌”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受賄的數額(因案件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至於數額是否達到50萬元的標準,是否屬於“情節惡劣的犯罪”,辦案機關工作人員會根據具體案情綜合判斷,判斷結果會直接影響到偵查階段是否允許律師會見。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不予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阻礙調查”:

(壹)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脫逃,妨礙偵查的;(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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