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起訴前仍不知道被告人的具體住址,可以委托律師到公安機關查詢被告人的戶籍地址。提供了被告的戶籍信息後,法院應該受理。
2.法院受理案件後,找不到被告,無法正常送達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規定,起訴只需符合以下法定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針對被告人的書面陳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209條
如果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具體信息,足以將被告與他人區分開來,可以認定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書所列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