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人民法院內設執行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 級別管轄 ,執行本院 壹審 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 行政處罰 決定、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 強制執行 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執行受托執行案件,辦理受托及委托執行案件的相關事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壹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