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訴訟。無論是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還是申請執行案件,當事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代替自己參加訴訟。律師在規定的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內行事。(3)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4)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可以聘請律師出庭辯護。有時,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律師為被告人辯護。(5)非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可以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代理參加調解、仲裁活動。“非訴事件”主要包括:1,沒有糾紛,不需要訴訟。如作為公民遺囑的執行人;為公民立遺囑,協助辦理公證手續。糾紛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但通過個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調解解決,無需訴訟。對於壹些糾紛,律師作為代理人直接幫助解決,不需要第三方調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發生的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未通過調解或仲裁解決的爭議。比如壹些經濟合同糾紛。5.涉外非訴事件。如海事、外貿、合資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