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與職務無關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員工的傷害行為發生在與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公司就應該承擔對受害人的責任,否則公司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