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雖取得律師資格,但未取得執業證書並經註冊的,不得擔任辯護人。《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現任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專業律師。”“律師在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期間,不得執業。”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近年來,我國律師隊伍雖然發展迅速,但仍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工會、婦聯、* *青年團、學生聯合會等群眾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對有效保護上述當事人的權益是非常有利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他們的父母。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依法擔任監護人。對精神病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朋友可以擔任監護人。至於親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和與其有密切關系的朋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