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擴展資料:
復印件的法律效力
1、復印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對方提出異議,就不能作為直接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相印證。
2、《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
3、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應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在民事訴訟中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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