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法院請求財產保全的,除應當繳納保全費外,還應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擔保(包括定金或者其他財產擔保)。
1、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交納申請費(即保全費)。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此外,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費標準為: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四條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
他作出某些行為或禁止他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