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並非所有案件都是法院直播,而是法院有選擇的直播。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人民法院庭審直播錄像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高度關註、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錄像。對下列案件,不得進行現場直播或錄音:
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依法不公開審判的。
2.檢察機關明確提出不直播、不當庭錄音並有正當理由的刑事案件。
3.當事人明確提出未進行現場直播或當庭錄音並有正當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4.其他不適宜進行庭審直播和錄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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