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2、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3、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
4、對偵查終結的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給予處理;
6、對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罪犯,代為執行刑罰;
7、執行管制、拘役、剝奪政法權利、驅逐出境、暫予監外執行的刑罰;
8、對假釋和判處拘役緩刑、有期徙刑緩刑的罪犯執行監督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