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再審存在壹些程序性問題,主要是同級法院是否有權撤銷同級另壹法院的生效判決,再審存在程序性障礙。
2.《民事訴訟法》和《審查監督解釋》僅在原則上規定了指定再審,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2012 12 31發布的最新版本民事申請再審案件難以具體操作,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指定再審仍無文書樣式,導致實踐中的混亂。此外,上級法院指定再審的運用也存在壹些棘手的問題。比如信訪問題,由壹審法院承擔,或者由指定的再審法院承擔。
3.指定再審的成本會增加應訴成本,指定法院也很難查清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