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集團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費。《刑事案件律師收費規定》是政府價格部門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