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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試次數有限制嗎?

重試次數的限制如下:

民事訴訟再審期限為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院長批準。刑事訴訟再審期限應當自提審、再審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必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刑事再審程序是生效判決、裁定在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中發現錯誤時的壹種特殊糾錯制度。啟動再審的部門不同,也反映出當事人的申訴和救濟渠道不同。當事人不僅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還可以向省高院、檢察院申訴。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律師對生效判決不服的,需要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再審;

2.可以直接向生效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申請再審,可以由生效法院通緝的檢察院受理。如果案情重大復雜,上級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3.申請再審後,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請或者提請抗訴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4、對提起再審的案件進行審查,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綜上所述,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修改的情況下,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規範再審立案,合理設定再審次數,應該是限制無限再審的壹種方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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