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受傷的,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